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143号
肖学敏: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 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147.29元、利息383.99元、罚息 5509.73元、复利216.08元,共计人民币16257.09元,并自2020年 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 本金10147.29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83.99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鄂CMT108,车架号LVVDB11B2ED19163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元,保全费30元,合计133元,由被告肖学敏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8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