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667号
安徽东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祝万明于2017年5月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徽东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让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天子电子有限公司内的第2#楼厂房;
二、被告安徽东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85150元;
三、被告安徽东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房租标准(每月8050元)向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房屋占用损失,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腾让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被告安徽东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