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552号
彭发宏:
我院受理原告钱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彭发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桂花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452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彭发宏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