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072号
陶飞:
我院受理原告项超忠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1、判决被告陶飞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7708.14元;2、被告李小燕、陶绍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郑斌
联系电话:0553-88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