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790号
徐正木:
我院受理原告宇海明诉被告徐正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宇海明起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万元,并自2019年3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