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33号
罗小飞: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小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请为:
1、请求判决解除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S004562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2、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136000元解除合同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433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11月18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李颖
联系电话:0553-88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