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460号
许春帆: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许春帆偿还贷款本金39125.49元,利息4881.58元,罚 息38216.88元,复利5056.83元,共计人民币87280.78元(以上利息计算至 2016年2月10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3月4日),自2020年3月5日起至 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 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 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牌号粤BF1671,车架号 LLV2A4A23D0002778)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合并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 0553-881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