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510号
陈伟大:
我院受理原告吴克林诉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陈伟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5.2万元,购房款7.4万元,合计22.6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5元,由第三人陈伟大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