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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452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1 10:04:09 打印 字号: | |


(2020)皖0221民初1452号

郭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海生借款人民币83544元,并自2016年1月29日起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海生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24元,由被告郭正平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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