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553号
汪宝成、王守保:
本院受理原告奚居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奚居华起诉:
一、判令第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0775.34;
二、本案产生的诉讼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起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7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