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513号
张飞龙、张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县陶辛益农农资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陶辛益农农资经营部起诉:
1、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8717元;
2、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起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