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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2107号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7 11:41:05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2020)0221民初2107

山东华晞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振浩

院受理原告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华晞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振浩的财产在人民币9万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

前项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保全方式执行。

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期限一年,逾期需要继续保全的,须在保全到期日前30日内申请续冻。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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