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107号
山东华晞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振浩: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被告山东华 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货款9294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按计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2、判令被告杨振浩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起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7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