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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516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7 16:39:1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1516

秦万明:

我院受理原告翟光仁诉被告秦万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秦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翟光仁债权转让受让款350000元及利息(自2020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2元,由被告秦万明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022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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