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456号
芜湖国发航运有限公司、朱国发、俞玉香、奚之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兆林与被告芜湖国发航运有限公司、胡玉玲、朱国发、俞玉香、奚之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被告胡玉玲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胡玉玲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