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537号
范东升: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城关宏鸿瑞修理厂诉被告范东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范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县城关鸿瑞汽车修理厂修理费7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范东升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