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546号
马炳生: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双龙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马炳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双龙饲料有限公司货款3356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约定的月息1%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炳生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承毅 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