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403号
陶贤军、叶金义:
我院受理原告桂德朝、方世根、陶绍军诉被告陶贤军、叶金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德朝、方世根、陶绍军起诉:被告归还工程保证金143600元及以1436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