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331号
王承虎:
我院受理原告陶先忠(曾用名陶前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承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陶先忠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与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