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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198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15:54:0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1198

陶玉保

我院受理原告王秀兰、窦维成、窦维平被告陶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玉保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秀兰、窦维成、窦维平借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522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6元(原告王秀兰预交),由原告王秀兰、窦维成、窦维平负担224元,被告陶玉保负担2542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022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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