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073号
张永禄:
我院受理孙常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常霞与被告张永禄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常霞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