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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07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4 16:10:5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2020)0221民初1073

张永禄:

我院受理孙常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常霞与被告张永禄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常霞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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