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68号
苏州阿奇柏德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黎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阿奇柏德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黎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并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付清全部货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苏州阿奇柏德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