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391号
王祝宝:
我院受理原告吴翠贵诉被告王祝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翠贵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01年9月12日签署的《购房契约》合法、有效,位于芜湖县六郎镇芜屯路南01幢房屋(混合结构二层,面积为71.68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产权证号为芜县房权证六郎镇字第20021899号)的所有权归属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求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