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39号
徐世安:
我院受理原告潘家国诉你及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腾达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家国起诉:
1、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临湖大厦项目工程款15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合计180000元);
2、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原告钢管租金164232元及赔偿5735米钢管损失、3114只扣件损失、12米工字钢损失(以鉴定或评估为准);
3、判令三那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鉴定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颖 0553-88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