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33号
罗小飞: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小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起诉:
1、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购房款300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剩余房款止(暂计至2020年5月28日为36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颖 0553-88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