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60号
陈荣明:
我院受理原告汤常金诉被告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荣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汤常金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原告汤常金预交),由被告陈荣明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