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456号
芜湖国发航运有限公司、朱国发、俞玉香、奚之根:
我院受理原告刘兆林与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国发988”轮;
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朱国发、俞玉香、奚之根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