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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456号 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3 11:40:38 打印 字号: | |



(2020)0221民初456

芜湖国发航运有限公司、朱国发、俞玉香、奚之根:

我院受理原告刘兆林与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国发988”轮;

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朱国发、俞玉香、奚之根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022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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