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054号
张道炳:
我院受理原告陶春与被告张道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道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陶春借款5万元,并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道炳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