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008号
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80000元,并以欠款14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和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74元,其中5360元由原告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614元由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