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006号
方世义、方小余:
我院受理原告吴捷与被告方世义、方小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世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捷代偿款6622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方小余对被告方世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105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方世义、方小余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