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085号
汪腊狗: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657.81元、利息1608.34元、罚息50.24元,合计101316.3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7日,详见贷款账户查询),2020年5月7日之后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