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025号
张利琴:
我院受理丁加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丁加波与被告张利琴离婚;
二、婚生子丁君和由原告丁加波抚养,被告张利琴暂不给付子女抚养费 。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加波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