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821号
陶鲁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世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陶鲁华的财产在人民币77933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
前项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保全方式执行。
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期限一年,逾期需要继续保全的,须在保全到期日前30日内申请续冻。
案件申请费775元由申请人李世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