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821号
陶鲁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鲁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世峰借款本金71000元、违约金4800元、利息2133.2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4元(原告李世峰预交)由被告陶鲁华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