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962号
陈克豹:
我院受理原告王宝诉被告陈克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克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宝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9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王宝预交),由被告陈克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