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864号
汪胜、沙琼、李月霞: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诉被告汪胜、沙琼、李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胜、沙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及罚息12236.03元,共计本息302236.03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被告汪胜、沙琼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三、被告汪胜、沙琼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汪胜、沙琼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天宇商住楼1幢403室(证号:皖(2018)芜湖县不动产权第0004731号)和被告李月霞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县湾沚镇迎宾大道南侧迎宾小区51幢1102室(证号:皖(2018)芜湖县不动产权第0004732号),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在拍卖所得价款中,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汪胜、沙琼、李月霞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