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722号
陈美靖:
我院受理董家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董家月与被告陈美靖离婚;
二、婚生两子女陈伊诺、陈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10日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家月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