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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402号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4 16:37:43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2020)0221民初1402

王必贵:

院受理原告骆德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德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必贵的财产在人民币2万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

前项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保全方式执行。

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期限一年,逾期需要继续保全的,须在保全到期日前30日内申请续冻。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骆德虎先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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