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105号
骆宝川、董金华、董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郑春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春汉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3年3月29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17000元)。以上合计37000元。
2、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起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13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