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571号
吴凤珍: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与被告卢常泉、吴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常泉、吴凤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497.71元,合计107497.71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以后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卢常泉、吴凤珍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被告卢常泉、吴凤珍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