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386号
芜湖全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小兵、芜湖全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小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董小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50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董小兵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