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55号
深圳市金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夏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金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夏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并以欠款6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