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433号
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芜湖世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诚航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芜湖世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芜湖诚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1831.49元,并自2019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芜湖诚航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芜湖世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