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96号
柏顾兵:
我院受理原告黄聪常诉被告彭先姐、柏顾兵、彭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聪常与被告彭先姐、柏顾兵、彭梅于2019年6月5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彭先姐、柏顾兵、彭梅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位于湾沚镇曲坊路15号房屋(芜县房权证湾沚镇字第20041551号)登记至原告黄聪常名下,并交付房屋;
三、驳回原告黄聪常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三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