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665号
杨光根:
我院受理原告舒时校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杨光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舒时校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2月10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1元(原告舒时校预交),由被告杨光根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强云
电 话:0553--881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