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667号
安徽东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返还出租房屋,并恢复原状(含房屋外墙);
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85150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6日);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被告腾空并返还出租房屋之日止):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