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510号
陈伟大:
我院受理原告吴克林诉被告安徽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克林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1500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2、强求判令被告承担预期利息损失37107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