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860号
刘三子: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诉被告刘三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三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借款本息及罚息等共计22333.16元(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9日之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被告刘三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被告刘三子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