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1537号
范东升: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城关鸿瑞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范东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