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546号
马炳生: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双龙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双龙饲料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支付原告货款3353元及利息570.01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9年1月1日赞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止),合计3923.0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